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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4号,星期一 快速评论
摘要Fmv知览论文网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危害性大,民众关注度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存在着漏洞与不足,正是因为刑法对青少年犯罪的管理力度不够,打击面不够广,而且有轻型化的趋势,才使得青少年犯罪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而少数拥有一定职权的人也因此放松了对自己的警惕和要求,才导致了青少年犯罪在现阶段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以及青少年犯罪立法与量刑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指明了因此而带来的危害。最后从立法、司法及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完善青少年犯罪管理的对策与建议。Fmv知览论文网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成因Fmv知览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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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前途与命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入, 一起起触目惊心﹑令人担忧的青少年恶性犯罪事件,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通关注,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可喜的是我国的很多学者已投入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并提出了各种有力措施,加大了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力度。对青少年犯罪的刑法打击是预防与惩治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存在着漏洞与不足,正是因为刑法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有轻型化的趋势,才使得青少年犯罪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部分管理人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警惕,才导致了青少年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青少年管理是一项需要各部门配合的复杂工程,而刑事立法在其中举足轻重,完善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与量刑,才能有效实现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与预防,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1青少年犯罪概述 1.1青少年的概念 青少年是当前一定阶段人群的总称。青少年,是人类发育过程中的一段时期,介于童年与成年之间。在这段时期里,人类会经历一段青春期,也就是性成熟的过程。在当今社会,对青春期的一个全面的理解来源于各个角度的信息,最重要的包括信息来自于心理学,生理学,历史,社会学,教育学以及人类学。 1.2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现行《刑法》里第17条把青少年的法定责任年龄分为两个年龄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第3款还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可以看出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属成年人,没有特殊规定,和其他成年人一样对待。 1.3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罪行严重﹑大要案居多﹑社会危害性大;报复性﹑突发性﹑暴力性特征显著;手段智能化﹑类型多元化﹑组织团伙化;累犯比例较大。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与青少年年龄和心理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Fmv知览论文网
2我国青少年犯罪管理的现状 第一,青少年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97刑法出台后,为解决职务范围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而自此之后,我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刑法修正案,补充增加了青少年犯罪的具体罪名,将一些可能出现的或者已经出现的与职务相关的犯罪行为纳入到了青少年犯罪管辖的范畴,使各种青少年犯罪行为无所遁形。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形成一套严密的法网,体现了国家打击青少年犯罪的决心,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Fmv知览论文网
第二,青少年犯罪量刑过轻的现状。刑事立法是打击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我国现阶段对青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有轻轻刑化的趋势,这就导致了青少年犯罪难以得到有效的惩治,甚至逐年增多,愈演愈烈。由于现行立法对青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不足,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等作出轻刑的决定,而这种轻刑化的特点也表现为出独特特点。首先,适用缓刑、免刑的案件较多,占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比重较高。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缓刑、免刑的适用是必要的。但体现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相当大比例的案件都被判处缓刑或者免刑。其次,自首、立功成为量刑的首要考虑因素。青少年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而自首、立功对于侦破此类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但实践中,法院降低了自首、立功的标准与要求,同时在判刑中又过多地考虑了了自首、立功等情节,从而导致缓刑、免刑的大量适用。再次,对从轻、减轻的认定标准相对宽泛。刑法将一些行为视为法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而具体操作的展开则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法院在青少年犯罪中,对从轻、减轻情节认定的标准定的比较低,一旦行为人是初犯,并且主动交代、积极配合,法院就会从轻、减轻处罚,导致大量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量刑畸轻。最后,较少地适用财产型。对青少年犯罪,刑法在量刑上规定的财产型较少,这就导致实践中法院往往忽视了这一刑罚,而更多地适用其他刑罚,不利于实现对行为人的惩治。 3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3.1法律体系不完善 3.1.1立法不完善 第一,青少年犯罪定罪标准不合理。我国现行刑法对青少年犯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不够科学。以道歉犯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不一,但是在数额以下的,这就导致一些案件尽管的确构成违法犯罪,但仍未被处罚。无论哪种情形,显然都是不利于惩治青少年犯罪的,而其出现的根源就在于刑法设置的定罪标准有问题。条文规定过于陈旧,法律的滞后性可见一斑。Fmv知览论文网
第二,青少年犯罪的处罚设置不科学。刑法在青少年犯罪的刑罚体系中,规定的也不够科学合理,过多的自由刑,较少的财产刑以及资格刑的缺失。第一,在自由刑方面,刑法对青少年犯罪的法定刑设定的范围过大,可操作性较低,赋予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样是盗窃犯罪,可能因为法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而导致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的刑期,也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第二,罚金刑在青少年犯罪中的设置是世界多数国家的先进经验,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一般而言,青少年犯罪者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的需要才进行的犯罪行为,而刑法中仅对青少年犯罪规定了附加的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大量的青少年犯罪行为中并没有罚金刑,这就导致具体的犯罪行为人认为即使犯罪也不会有太多经济上的损失,不利于对其形成威慑。Fmv知览论文网
第三,没有明确青少年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的条件。刑法总则对缓刑、免刑适用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是否该适用缓刑、免刑,往往由审判人员根据经验或者是按照个人喜好来最终进行判断,难免会影响了刑法的效果。首先,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理解不同,此处所指的“三年”是指总刑期还是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理解上的差别势必会导致类似的案件适用完全不同的刑罚;其次,对犯罪分子主观上的悔罪表现应该如何认定也存有不同看法,实践中多数犯罪分子为了减轻刑罚,都会表现出特别好的认罪态度,这种表现是真诚的还是伪装的,是否应该作为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免刑,法官的认定也各有不同。 3.1.2司法活动处理不当 第一,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检察机关是侦查青少年犯罪的主力,而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侦破、证据的收集都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脱不了关系。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整体的办案能力不足,在侦查阶段仍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将重心放在案件的侦破上,而缺乏了对案件的深度分析,将案件顺利起诉作为主要目标,而不关心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只关心当事人是否认罪,而忽视了对完整证据链的收集掌握。侦查上的滞后,证据收集的不力,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当庭翻供,或者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转移证据,阻碍侦查的可能,这些都不利于法院按照证据来正确地定罪量刑。Fmv知览论文网
第二,法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解有偏差。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这一政策到了司法实务界,变成了无节制的“宽”,忽视了刑法惩治犯罪的社会功能。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由于立法规定的不严谨、不科学也不够标准,我国法官在审判青少年犯罪上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与刑事政策相结合,就表现为法官更习惯于轻判。宽严相济,一方面是指在案件的判定上减少严刑酷罚,避免轻罪重判,另一方面也隐含着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而不是盲目的一味从宽处理。法官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误解以及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导致青少年犯罪在量刑上有轻刑化的趋势 3.2家庭教育管理问题 第一,家长的素质。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近朱者赤,进墨者黑”。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的素质直接影响孩子的素质。因而,未成年人犯罪与家长的素质高低有很大的关系。Fmv知览论文网
第二,家庭教育观念偏差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的管教方式和教育态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良好的管教方式有良好的管教方式有助于子女发展出良好的行为;过于溺爱﹑放任和粗暴都影响子女的正常社会化。过度溺爱子女。在这类家庭中,孩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家长对孩子娇生惯养﹑过度爱护﹑甚至包庇纵容其不良行为。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形成脆弱﹑任性﹑自私﹑娇纵霸道等性格。如泸州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陶××因从小患病,父母什么都依他,事事迁就他,从小养成了倔犟、蛮横、懒惰的恶习,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因痴学打电子游戏,陶××经常偷家中的家禽和钱财,对其母的唠叨和父亲的粗暴打骂他不哭不求饶,每打一次就增加对其父母的一分不满、敌意和仇视。2003年,8月30日,陶××为还打电子游戏所欠的300余元钱,趁其父母不将农药倒进父母装有茶水的锑盆、水瓶以及油罐里,准备将父母毒死后把家禽卖了还债。 3.3外部环境影响 青少年犯罪具有多方面的原因,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青少年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其次是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文化教育的缺失,使得大多数青少年缺乏一定的基本法律常识,一旦受到金钱、美色等诱惑,便最终突破法律底线,或铤而走险,或巧取豪夺,或明抢暗盗,为图一时的物质满足而不择手段。 4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保障青少年犯罪正确的定罪量刑,必须对法院的司法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首先是法院内部监督,通过构建完善的法院上下级监督与部门监督体系,使法院及时对青少年犯罪的判定进行自我审视,纠正在青少年犯罪量刑上存在的失范行为;其次,应该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提升侦查青少年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保障司法公平公正;最后是完善人大监督,发挥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的规范作用,从根本上遏制对青少年犯罪量刑过轻的现象。现阶段,网络、新闻媒体都成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利用公众对青少年犯罪的深恶痛绝以及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实现社会监督,来推动法院公开公平地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有效地防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4.1完善法律体系 4.1.1完善青少年犯罪立法 完善的立法是保障青少年犯罪得到合理审判的必要基础和保障,而完善青少年犯罪的立法更是我国现阶段的迫切需要。Fmv知览论文网
第一,简化青少年犯罪的构成要件。青少年犯罪的构成过于严苛主要存在在青少年犯罪中,“弱势群体”“范围限制”的规定可以会大幅缩小青少年犯罪的打击面,使一些已经着手犯罪但未成功或者犯罪并未谋取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制裁,不利于惩治与预防此类青少年犯罪。笔者认为应该修改青少年犯罪的构成要件,取消“弱势躯体”这一要件,认定只要进行了是犯罪的行为,无论是否为正当或者不正当的利益,都应该属于犯罪。此外,对于青少年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的内容限定在“财物”的范围内,这一漏洞为犯罪分子找到了规避刑罚的借口。司法实践中,犯罪的手段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财物犯罪,因此应该修改这一规定,将“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Fmv知览论文网
第二,修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标准。在具体的青少年犯罪的罪名上,刑法按照数额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但其中仍有大量的模糊性语言,比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如何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也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延伸提供了可能。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不同罪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尽可能地明确细化法定刑的升格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法官可以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案,也能实现对其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其次要降低青少年犯罪的立案标准。97刑法对盗窃罪规定了立案标准是5000元,对于这一标准,有学者认为过低,也有学者认为较高。笔者认为,这个标准从打击青少年犯罪的角度来看,应该降低。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来看,为了惩治青少年犯罪,即使盗窃一元钱,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因为数额多少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也没有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进行了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是违法行为,是对国家法纪的无视。Fmv知览论文网
第三,增加青少年犯罪的罚金刑。在青少年犯罪中,除了私分国有财产罪,其他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并没有规定罚金刑。青少年犯罪本质上也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罚金刑的缺失必然不利于从经济方面形成对犯罪者的严惩,也不利于提高青少年犯罪的违法成本。因此,应该在青少年犯罪中增加罚金刑,以罚款的经济处罚的形式来打击青少年犯罪,抑制流动人员犯罪的冲动,并使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金钱上的代价。Fmv知览论文网
4.1.2完善青少年犯罪司法活动 第一,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新刑诉法对侦查程序作出了修改与限制,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青少年犯罪的侦查能力,另一方面也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重大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权,同时又明确了可以对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这些都为青少年犯罪的侦破、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青少年犯罪的侦破与其他案件相比更困难,检察机关应该顺应新刑诉法实施这一局势,提高侦查能力,提高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为法院正确审理青少年犯罪提供可靠的依据和保障,实现司法机关打击青少年犯罪的目标。Fmv知览论文网
第二,规范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了保证青少年犯罪定罪量刑的科学合理,以及量刑的统一,有必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合理的规范,尤其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前文已分析过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量刑的具体标准和细节,给法官以适当的参考,对法官的量刑形成统一规范与指引。此外还应该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官本身分析的能力。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影响下,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逊已成共识。司法机关应该在司法活动中保持中立,要遵循被动司法的原则,尽量地客观,尽可能地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只有在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适用法律,才能使青少年犯罪得到真正的惩治。 4.2加强家庭教育管理 第一,加强亲子教育培训。青少年之所以出问题,虽然有来自外部世界的“引力”,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推力”。家长的不当管教方式就是这种推力的一部分。现在,许多父母都十分关心自己的孩子,希望他们成龙成凤,但往往不得要领,结果适得其反。可见提高家长的亲子教育水平,实在必要。通过举办家长培训班、家长学校、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加强家长义务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不是父母的的私有财产,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培养教育子女是每一位父母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部分,与其他形式的教育相比,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具有学校、社会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占据教育最佳年龄段的启蒙性新生儿诞生于家庭之中,刚出生之时接触的只是父母,直到上学家庭生活几乎是其全部生活,所接受的教育都是家庭教育。父母的一言一行,家庭环境的好坏,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人是可以教育的,只是每个人接受教育的能力不同而已。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不能因为一时没有发生效力或效果不明显,而丧失信心,让其放任自流。对子女撒手不管,只会促使其走向健康发展的反面。是十分有害的。Fmv知览论文网
第二,加强青少年的家庭保护。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主要是指家庭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说明对孩子的教育已不只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式式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特定权利并履行某些特定的义务。 4.3净化青少年学习生活环境 净化青少年学习生活环境。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后,中央综治委及时草拟了《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审议稿),并积极组织开展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校园周边治安”两个重点调研行动;公安部启动清理整顿互联网专项斗争,文化部打击黑网吧的集中行动一直持续不断,广电总局也为净化荧屏出台多项举措。在多方努力之下,青少年保护工作虽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状仍不尽人意。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家庭、公安机关、司法部门配合,为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降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 结语Fmv知览论文网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广泛开展,深入推进,法治的理念得到推广普及,而在青少年犯罪高发的现象,造成了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侵害了国家、公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青少年犯罪作为典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是各国都在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在立法上对青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仍有轻刑化的趋势,使青少年犯罪难以真正得到惩治。必须从立法上完善青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从司法及监督等各个方面来完善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与预防,真正提升我国犯罪管理的效果。Fmv知览论文网
参考文献 [1]周子钰.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法制博览,2017(34):223.Fmv知览论文网
[2]郭学文,何雨生,张晓庆.互联网条件下青少年犯罪新特点及预防对策的实证研究[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4(06):66-69+81.Fmv知览论文网
[3]刘家希,丁勇.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因素[J].南方农机,2017,48(19):124+128.Fmv知览论文网
[4]纪康,陈文昊.青少年犯罪轻刑化的依据——基于行为人刑法的考量[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2(04):54-60.Fmv知览论文网
[5]郑红丽,郭开元.青少年犯罪个体因素及预防指标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7(05):74-78+118.Fmv知览论文网
[6]林毓敏.中国当代青少年犯罪状况调查[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1(02):33-46.Fmv知览论文网
[7]王春林,游佳文.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J].新疆社科论坛,2017(02):47-51.Fmv知览论文网
[8]李崇.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J].犯罪研究,2017(01):37-44.Fmv知览论文网
[9]李栓.浅谈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和矫正措施[J].法制博览,2017(01):204-205.Fmv知览论文网
[10]杨宗辉,田野.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29(04):45-50.Fmv知览论文网
[11]张青瑞,迟萍萍,宋占美.社会控制理论视野下的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3(04):118-121.Fmv知览论文网
[12]董丽.浅谈青少年犯罪心理类型、成因及预防对策[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6,13(06):277-278.Fmv知览论文网
[13]任啸辰,吕厥中.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成因与消解[J].中国青年研究,2016(06):103-108.Fmv知览论文网
[14]胡晓岩,杨砚舒.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预防[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6,35(03):73-74.Fmv知览论文网
[15]徐建.伟大变革中的我国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1):4-12.Fmv知览论文网
[16]滕洪昌,李月华.基于心理成因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分析[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2(06):37-40+75.Fmv知览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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