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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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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反腐体制与机制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7号,星期一 快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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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治反腐体制与机制的现状inM知览论文网

(一)中国法治反腐体制与机制的形成inM知览论文网

1.中国法治反腐的历程inM知览论文网

  腐败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从建国开始就一直在进行反腐斗争。基于当时腐败问题的严峻性,我国采取了运动式反腐为主,以法治反腐为辅的反腐体系。这一政策在最初是为了巩固政权,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腐败问题的变化,这一政策开始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服务。运动式反腐往往只关注短期效果,而忽略了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整风运动、“三反五反”都是这一时期我们党和人民进行的反腐斗争。党的八大之后,我国的反腐败开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服务,这是我国法治反腐的一个进步。inM知览论文网

  文革过后,运动式反腐的弊端不断暴露,我国开始了法治反腐的新阶段。但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法治反腐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运动式反腐也没有消失,仍然发挥着作用。这一时期,我国的反腐模式仍以运动式反腐为主,法治反腐只是得到初步发展。江泽民主席在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指出反腐败要坚持以教育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以监督为重点。这表明我国的法治反腐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新时期的反腐败坚持完善各项制度进行反腐,这促进了我国法治反腐的发展进程。inM知览论文网

  十六大之后,法治反腐已经成为全体党员的共识,法治反腐得到进一步发展。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些规范行政权力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一时期的反腐败仍然是以制度反腐为主。制度反腐侧重与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坚持通过构建完善的制度防止和惩罚腐败。这一时期的反腐虽然认识到了制度和法律的重要性,但是没有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建设,没有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反腐机制。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法治反腐思路是正确的,而且也在法制和制度上取得了一定的反腐成果。inM知览论文网

2.十八大后的中国反腐现状inM知览论文网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反腐经验的丰富,我国已经从过去的纪委主导的反腐模式转化到人民群众和人民群众和有关机关协同反腐的新时期。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反腐倡廉要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十八界四中全会之后,我党开始认识到反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仅依靠制度是无法取得反腐败的最终胜利的。我们必须把科学合理的反腐败的制度用法律给固定下来,把反腐败当作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大之后,我国不仅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反腐败法律法规,而且形成了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和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体系,最大可能的打击腐败。inM知览论文网

  十八界四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法治反腐有了新的进展。一方面国家加强了对反腐败的立法,另一方面预防和惩罚的反腐败制度并存,在完善党内规章和制度的同时,实现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约束公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建立终身责任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十八大之后,我们党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反腐的风潮。我国的法治反腐路线和方向基本已经确定,但是相关的细节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十八大后,我们党进一步提出,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很严重,再不治理就可能会亡党亡国,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所以,十八大之后,我国的反腐进入了新的阶段。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反腐败机制的探索和创新。一方面在组织机构上,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另一方面建立新的执法效能监督室。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政策出现了新的变化。首先,加大了反腐的力度,大贪小贪都不放过,严格查处腐败案件。其次,这一时期,我国的反腐体制的监督理念发生了改变。中央纪委一改过去的神秘莫测,开始创建宣传平台、互动平台等各种平台,推动反我国法治反腐的进步。最后,充分发挥领导的模范带头作用,紧抓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教育,通过建设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和民风的建设。inM知览论文网

3.从“多元化”到“一元化”的转变inM知览论文网

  “多元化”是指反腐模式的多元化,反腐主体不同,方法不同,对腐败和腐败产生的原因的认识也各不相同,反腐的策略也不同。多元化反腐主要包括权力式反腐、运动式反腐、制度式反腐等多种手段并用,进行反腐。“一元化”反腐是指坚持法治反腐,依靠法律进行反腐,用法律的思维和方法反腐,把科学合理的制度用法律固定下来。纵观我国反腐机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的多元化反腐中的各种反腐模式各有其优势,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腐败问题的复杂化,多元化模式显然已经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反腐败现状了,不能更好的实现新时期的反腐目的。inM知览论文网

  运动式反腐是在我们新中国建立之初到改革开放期间主要的反腐策略。当然,运动式反腐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实严格的打击各种腐败问题,稳定了我们新生的政权。但运动式反腐往往只关注短期效果,而忽略了反腐败的长期目标。到了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反腐模式的弊端完全暴露,已经是弊大于利了。权力式反腐是以权力为主导,依靠领导人的意志进行反腐的模式。这种反腐模式虽然确实能够实现高效反腐,但是这种反腐模式有很不稳定,而且缺乏法治精神。制度式反腐主要是依靠完善各种制度预防和惩罚腐败的模式。制度式反腐虽然比较稳定,不会轻易更改,但是制度式反腐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inM知览论文网

  法治反腐是新时期我党根据我国腐败问题的现实情况,提出的新的反腐模式。法治反腐是指用法律去规制反腐问题,将反腐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反腐败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和方法。法治反腐不仅能够缓解社会各种矛盾,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同时,还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此外,法治反腐还能有效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当前,我国的反腐模式由“多元化”向“一元化”转变,是我国法治反腐机制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符合我国的反腐现状和需要的。inM知览论文网

(二)法治反腐体制与机制的理论内容inM知览论文网

1.作为法治反腐规制对象的腐败界定标准inM知览论文网

  法治腐败是指在反腐败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和方法。要分析法治反腐对腐败的界定标准,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律的思维和方法。法治是指实现法律的治理。坚持法治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坚持实现法律的实际治理,坚持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根据法治反腐来界定腐败的标准,实事上就是从法律的角度理解腐败是什么。从法学的角度定义腐败,我们认为腐败是通过作为或是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危害性行为。从法学的角度界定腐败,认为腐败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有社会危害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inM知览论文网

  作为法治反腐规制对象的腐败的界定标准,首先是指腐败是违反法律法规,例如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的规定了相关的腐败行为,并严格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法学的角度分析腐败的界定标准,首先我们认为腐败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违法性。其次,作为法治腐败规制对象的腐败的另一界定标准是指腐败有社会危害性。腐败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我们不管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分析腐败都无法反驳这一观点。权力的滥用必然会侵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说,腐败有社会危害性是必然的。最后,作为法治腐败规制对象的腐败的最后一个标准是指腐败是应该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inM知览论文网

  2.世界主要国家法治反腐体制机制的现实考察inM知览论文网

  我们要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的法治反腐体制和机制,进而进行借鉴和学习,完善我国的法治反腐机制与机制。首先,我们分析以下美国分权制衡的反腐模式。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国家,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在分权制衡思想的影响下,美国的反腐机制没有设立专门的反腐机构。美国的反腐机构全但是分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都设有反腐机构。美国监的反腐机构主要有两种,一是非刑事公共诚实机构,主要从道德和纪律的角度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包括政府道德署、司法部律师办公室、地方道德委员会等。另一类是刑事调查和起诉机构,他们主要是从法律的层面预防和惩罚腐败问题,包括政府部门监察长办公室、联邦调查局、独立检察官等。美国权力制衡的反腐模式中,反腐机构既独立同时又受到其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同时美国权力制衡的反腐模式通过对程序进行严格规范来反腐败,同时还用运用国家的影响和道德的力量来推动反腐败斗争。inM知览论文网

  其次,瑞典实行议会监察专员式的反腐模式。瑞典是世界上最早设置由议会专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国家。瑞典设立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瑞典的选举产生专门的议会监察员对中央及地方个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议会监察员在监督腐败的过程中有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起诉权。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式的反腐主要是为了保证议会监察专员能够长期行使反腐权。在长期的反腐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调查处理腐败的程序,有效的抑制腐败的发生。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式反腐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有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有利于通过公共行政的效率和政府的权威。inM知览论文网

  最后,新加坡实行的是综合反腐模式。新加坡坚持依法反腐,建立了完善的反腐败立法来预防腐败,加强对腐败的法律监督。新加坡的反腐机构包括贪污调查局,主要负责廉政调查和逮捕贪污犯。反贪调查局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主要享有调查权、逮捕权、搜查权、跟踪监视权等。商业事务局主要是为了预防商业犯罪,维护商业和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国会特别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是主要是监督政府行为的。检察公署是贪污贿赂案件的控诉机关,实行总检察长负责制。新加坡的综合反腐模式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反腐,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inM知览论文网

3.中国既有反腐体制机制的现实考察inM知览论文网

  考察我国现有的反腐体制,我们可以从反腐机构的设置和反腐制度的构建两个角度来分析。从反腐机构上看,当前我国现有的反腐机构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对腐败的监督权主要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修宪权、立法权、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人事权等。而行政机关中的反腐败机构主要是指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监察部主要是通过检查、调查、建议、行政处分对对行政机关的内部活动进行监督。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要是规划和协调全国的各种预防腐败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反腐的工作,负责与反腐败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我国司法机关中的反腐机构主要是指检察院,检察院是主要负责刑事贪污贿赂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同时检察院内部还设立了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协调和侦查贪污贿赂案件。inM知览论文网

  从制度的层面分析我国现有的反腐体制,我们可以先从我国现有的反腐法律法规出发。当前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包括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和惩罚腐败的法律法规两大类。预防类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等,这些法律中均有预防腐败的规定。而我国现有的惩罚腐败的法律主要包括《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而其中《刑法》对腐败的处罚最严格,对腐败分子和其他人的震慑作用也最大。inM知览论文网

  我国现有的反腐体制已经经过了历史的检验和考察,并随着社会的技术的发展不断进步。但是考察我国现有的反腐体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反腐机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现有的反腐机制协调性不好,各反腐机构之间的制约和平衡没有规制,监督机关往往独立性差。我国的《宪法》对国家机关的关系规定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地位最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地位相同,都隶属与权力机关。但事实上,在我国的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比较强势。这一方面是因为其拥有的政治资源比较丰富,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事实上实行党和法律的双重领导,而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也都有双重身份。其次,我国的反腐法律法规往往流于形式,适用状况差,甚至是仍停留在纸上。我国当前的法律在执行中遇到了很多难题,主要表现为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不严格。这种情况本来应该是由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监察法》发挥作用,但是相关的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有监督预防反腐问题的职权职责。另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没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这样没有规定法律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僵尸法条”。最后,我国的反腐体系存在机构性弊端,反腐的预防法律制度亟需完善。当前,我国的反腐法律制度是以《刑法》为中心,而《刑法》是惩罚性的反腐法律,与世界上其他的反腐制度比较先进的国家以预防反腐分法律为中心的情况刚好相反。这正是我国反腐法律制度落后和结构失衡的地方。另外我国的预防反腐的法律是以《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为主,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所以说我国的预防腐败的法律亟需完善。inM知览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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