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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制度研究(四)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号,星期一 快速评论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的减刑程序问题ZFd知览论文网

  第一节 监狱的程序实施不合理ZFd知览论文网

  一、创造过程监管不到位ZFd知览论文网

  当然,提供专利减刑服务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减刑所需的发明创造是如何获得的。其中一些发明创造专利是真正由服刑人员实现的,但实际中大多数的减刑专利都不是服刑人员亲自完成的,而是由专利代理机构代为进行操办,这些服刑人员甚至甚至都不知道其名下的专利究竟为何物。可以说,发明创造减刑制度背后有着“购买专利”减刑的灰色市场。一些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已经专业化到针对不同的服刑人员定制用于减刑的专利。ZFd知览论文网

  二、没有建立统一的专利申请渠道ZFd知览论文网

  执行机关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根据改造期间的工作和生活从而进行技术革新和创新发明的构想和实现,这些发明和创造是真正对社会生活具有实际效果的,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或者是人文研究的更加深入,这无疑和刑罚执行的初衷不谋而合,我国以专利减刑制度用来鼓励服刑人员进行技术革新和进步,一来为了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二来为了技术推进发挥特长。但是服刑人员在实际的生活中创造了新的发明或者技术革新他能接触到的只有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该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保证执行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开展并不是为了服刑人员申请专利,所以服刑人员在拥有了发明和创造需要申请专利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效的专利申请渠道。ZFd知览论文网

  三、专利减刑提请权过于垄断ZFd知览论文网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专利减刑的提请权牢牢的握在刑罚执行机关的手里。刑罚的执行机关拥有绝对的专利提请权。司法机关在接收到刑罚执行机关的专利减刑提请程序申请后,同步接受其呈交的相关专利材料和服刑人员信息和服刑表现材料,进行下一步的合议庭审理。这里可以看出专利减刑的提请申请权只有刑罚的执行机关拥有而且没有其他任何部门的监督,这样很容易导致的后果就是有的人没有专利但是提出了提请,有些人有专利但是没有被提出提请。专利减刑提请权过于垄断十分不利于我国专利减刑制度的发展更不利于司法的公平和公正。ZFd知览论文网

  第二节 审理程序形式化ZFd知览论文网

  一、减刑案件缺乏实质性审查ZFd知览论文网

  经过对我国减刑产业链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发明创造减刑制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没有起到预期的目标的直接原因可以归结为减刑考察程序的形式主义化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其一,关于如何认定、审查、评估服刑人员的发明创造我国目前仍没有一个规范的流程;监狱如何初步审查服刑人员申报发明创造减刑,法律关于此的规定长期缺位,监狱机关更是缺少规范化的操作细则,导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各自为政没有配合。法律也并没有对此作出实质性的约束。这也就导致了正常人的怀疑。为什么监狱服刑之后产生这么多发明成果,作为实际的执行机构监狱部门似乎并没有产生任何怀疑。服刑人员的发明创造和其监狱的日常生活一定相互联系,监狱的管理人员似乎也并没有对此进行充分的考核。这样的前提下,我国不同的监狱适用不同的发明创造尺度。简言之,只要服刑人员可以提供专利,那么不管服刑人员的专利是如何获得的,监狱部门都可以为其提出减刑申报。法律实践中减刑审查程序的形式化也为专利减刑产业链提供了一定的土壤。同时在专利代理机构的虚假减刑证据加上监狱管理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的加成下,购买专利减刑已经成为一种隐性的司法腐败。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确定了相对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如果实际的审查者没有严格的依法执行专利减刑仍然会偏离其制度预期甚至会滋生犯罪。同时,一些服刑人员并没有痛改前非而是发挥自身的专长在专利代理机构那里买到了别人的专利并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伪造证据。同时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几乎听之任之也存在玩忽职守的可能。因此购买专利充分暴漏了我国在专利减刑审查程序上面存在的不足,正是缺乏实质性的审查。ZFd知览论文网

  二、没有设立专门的减刑审理部门ZFd知览论文网

  减刑案件并没有专门的审理部门且审理方式单一,十分影响结果的公平及公正。由于我国并没有具体规定来对减刑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主体进行规定,所以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书面审理的方式。法官通过书面审理只可以依据监狱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来对事实进行认定,除特别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开庭审理之外,法院书面审理丝毫,没有考虑利害关系人及当事人的意见,罪犯的窒息全抗辩权等都很难得到真正的实现。即便监狱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没有任何怀疑。法官对于证据的考察也只能从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借助监狱机关提供来完成。现实中因为一些其他因素导致监狱提交的材料不够真实这必然导致法官作出的裁定因此受到影响。同时监狱机关在提交材料时因为权力过于集中难免为司法腐败提供机会。同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较为单一,相比其他的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缺少一定的操作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依据的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具备确有悔罪表现或戴罪立功行为而不是原判事实。只有监狱真正了解罪犯是否真正有悔罪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这说明监狱实际控制着减刑程序中最大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审理并不够全面细致。ZFd知览论文网

  三、没有建立减刑可撤销制度ZFd知览论文网

  不可否认,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罪犯在减刑前后呈现不同表现的现实。有些事减刑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有些是余刑不长不思进取。有些事表面改造实际出门重操旧业。由于无法撤销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当出现违反监规的情况只能通过关禁闭的方式来完成。当减刑后释放的罪犯重新犯罪时出现了不应当减刑而减刑的,没有达到减刑制度预期的目的,没有起到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工作,也无法撤销减刑的裁定。减刑制度的缺失极大的影响了日后对罪犯的监督制约作用。ZFd知览论文网

  第三节 监督力量薄弱ZFd知览论文网

  一、法院的监督形同虚设ZFd知览论文网

  我国法律赋予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权利。立法的目的一方面是确立了对减刑管辖权的归属另一方面是赋予法院对于提请权行使过程的管辖权。人民法院有权依据职权驳回实质或者程序不合法的减刑案件。实际执法过程中驳回的情况十分少见。法院对于服刑人员现实表现的了解来自于监狱上报的材料并不对服刑人员进行直接管理,而来源于材料的主要是一些主观的印象根本无法客观的了解服刑人员具体的现实的改造情况是不是真正的达到了减刑的标准。同时法院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更加造成了没有对服刑人员有直接接触,无法直接的对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从某种角度上讲,法院对于减刑案件的审理完全以执行机关上报的减刑材料为基础,这样要想使裁定足够准确有效就要求执行机关移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目前法院对于减刑案件的审理的方式不难看出,法院不仅没有对证据进行客观实地的调查和分析存在很大的程序漏洞同时还没有对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形成有效的监督。这样不仅无形的削弱了法律的公正同时还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在减刑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此的监督更是形同虚设,没有实际意义。ZFd知览论文网

  二、检察院事后监督滞后ZFd知览论文网

  根据我国减刑的法律程序设计,检察机关拥有对监狱执法的任何一个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受到极大的制约的。具体体现在:其一,对于部门保护的制约。一个部门自觉的接受监督的前提是没有利益冲突,如果发现监督行为会对自身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时,不论法院还是监狱都会先从自身的实际利益出发对监督进行抵抗。其二,对于执法部门权威维护的需要。当今我国社会人们日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民告官”的事件也是常有发生其中有很多伪造事实恶意诉讼的情况存在。在监狱这样的执行机关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就是一对矛盾体,一些人员表面上服从管教实际怀恨在心,为了恶意报复不折手段,借助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来实现对监狱警察的报复。为了有效的打击这种不良行为维护我国国家暴力机关形象和保护警察,一定会对监督行为消极应对,因此检察机关能够实现的监督权也只是局部且有限的。ZFd知览论文网

  三、社会监督流于形式ZFd知览论文网

  除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还存在着其他监督形式。比如引入减刑听证程序,权力机关和执行检察监督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形成有效的监督制度,同时因为没有专业知识的引入往往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听取被害人、有关组织的意见或者接受其监督的规定,在现实实践中更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足够的财力作为保障,导致社会监督无法实现。健力宝长海案件的发生便是内部监督失去效力的直接后果,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单纯的靠内部监督对减刑程序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效果显然是不够的,需要社会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作为辅助。ZFd知览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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