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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号,星期一 快速评论
第二章、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的现状与问题IKp知览论文网
第一节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制度概述与历史沿革IKp知览论文网
一、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制度概述IKp知览论文网
减刑制度,在国外又称“赦免”、“善时制”或者“缩短刑期”,是指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限的良好表现而对其减轻刑罚或缩短刑期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减刑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根据其确有悔改、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IKp知览论文网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服刑人员进行改造,帮助、促进其重新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我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基础”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刑制度的运用,一方面,对缓解监狱压力,维持监狱正常、稳定的监管秩序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方面能激励服刑人员积极努力改造自身,给予了他们重获新生的希望。IKp知览论文网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即是指服刑人员通过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获得减刑的法律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减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还规定,“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IKp知览论文网
具体而言,从减刑条件看,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以及重大技术革新均属于立功减刑的条件,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技术革新、重大技术革新未有明确的界定,因而目前服刑人员的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发明创造。从减刑对象看,这里分三类情况讨论。一种是被告人的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答复》,鉴于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决生效前的期间一般较短,且我国当前的判前羁押率较高,被告人取得发明创造的现实可能性太小,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遂未将发明创造明确规定为量刑制度中的立功表现。但是,如果在个案中,被告人确实是在到案后至判决生效前的期间内取得发明创造成果的,则可以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而判决生效前被告人的发明创造成功,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非减刑情节考虑。一种是余刑3个月以下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情况与前一种情况相似,由于受服刑时间的限制,加上看守所一般不具备创造发明和生产创造条件,留所服刑人员往往缺乏通过发明创造或重技术革新获得减刑的意愿。最后一种情况是监狱的服刑人员,监狱是绝大多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减刑的主要场所,他们在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过程中,由于刑期较长,在减刑制度的激励下,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他们更愿意尝试发明常州或者进行技术革新。IKp知览论文网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作为减刑制度的形式之一,有其特殊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就其功能而言,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减刑制度是一种将奖励与良好表现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是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的重要杠杆。我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的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意味著无论是谁,只要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智力成果,便是专利权人,无论人身自由是否受到限制,其发明行为都应当予以鼓励,其发明创造成果都应当予以保护,服刑人员也不例外,这不仅体现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也体现了国家平等授予专利权的理念。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通过法律对服刑人员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加以肯定,赋予创造者对其创新成果享受法律上的权利和获得缩短刑期的奖励,不仅有利于调动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和信心,使他们在减刑希望的鼓舞下,放下沉重的思想包袱,积极地进行创造,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也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理念,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另一方面,如果说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主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种类、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节进行,尽可能做到罚当其罪,那么,减刑制度则是监狱衡量服刑人员的监内行为的重要标尺。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的调节下,服刑人员的注意力转移到为争取自由而积极运用自身的技术特长和创新能力,通过借助监狱的劳动条件和平台,转化为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这不仅能够帮助服刑人员缩短刑期,减少其不安情绪,良好地调控服刑人员的行为,而且有利于缓解监狱紧张的监禁资源,节约监管成本,维护监狱的秩序稳定。最后,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减刑制度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提供了条件。我国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改造并促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获得专利能够为其日后在社会生存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精神支持。把发明创造与减刑挂钩,其意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缩短服刑人员的监禁执行时间,更应该理解为对服刑人员逐步具备减刑条件的肯定和鼓励,表明其回归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因而,应当不断完整我国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尽可能避免服刑人员功利性减刑行为,规范对发明创造行为和过程的审查,从而实现这一减刑制度的特殊价值。IKp知览论文网
二、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的历史沿革IKp知览论文网
我国减刑制度的萌芽阶段始于清末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后经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不断推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完备,并在建国后经历了创立、定型和快速发展等三个阶段。IKp知览论文网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最早形成立法规制见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下简称《劳改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精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犯人,可以根据不同表现,给以表扬、物资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劳改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的基础,但该条例未对减刑的幅度、限度等内容予以规定,且未明确减刑次数,因此这一阶段的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存在疏漏和不完善之处。IKp知览论文网
1979年至1997年期间是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的定型与发展阶段。1979年《刑法》对减刑制度以刑法典的形式予以规定,形成减刑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基本定型。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对确有立功表现予以诠释,提出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应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并对立功减刑的幅度、程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再次确立了立功减刑的条件、幅度、程序等规定。1994年的《监狱法》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为 “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之一,并做出“应当减刑”的规定,随后1997年的《刑法》对该规定予以确认。IKp知览论文网
1997年《刑法》实施至今可以说是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的逐渐走向完善的新阶段,对适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进行改进从未停止。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以及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审查内容和审理方式进行较详细规定,使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在运行程序上的有了法律依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诠释,用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IKp知览论文网
虽然我国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功减刑制度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改进,并在一定程度上为该类减刑案件的办理设立了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规范,但由于在认定标准、减刑程序等问题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而,该类减刑制度仍有待改革完善之处。IKp知览论文网
第二节 现行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法律制度分析IKp知览论文网
一、新司法解释对立功减刑认定标准的界定IKp知览论文网
《刑法》第78条第1款第3项和《监狱法》第29条第1款第3项规定,“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的技术革新的,应当予以减刑。”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1条同时也对此进行规定,“凡是有立功表现的均可以减刑;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更应当减刑。”IKp知览论文网
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之一的,都应当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四)在生产或科研中革新技术,成果突出的;”第4条规定,“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有‘重大的立功表现’:(四)发明创造或极大的革新了技术的。”。IKp知览论文网
二、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减刑的程序规定IKp知览论文网
因为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获得减刑的情况属于正常减刑程序中的一种,因此应当遵循正常的减刑程序。IKp知览论文网
1、提请程序IKp知览论文网
监狱作为提请主体提请减刑,遵循“五审核”和“一公式”的基本制度。五审核即是指区分了监区或者未设区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进行研究、监区长办公的会议审核、监狱的刑罚执行部口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监狱长的办公会议决定。(《监狱提请减刑规定》第7条至15条进行了相关规定)。一公审指的是在监狱评审对提请减刑及假释的名单及相关意见在监狱内部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监狱提请减刑规定》第11条)监狱在经历以上程序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提请到服刑人员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到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监狱题型减刑时应当准备:⑴ 监狱执行部的《提请减刑建议书》;⑵ 罪犯的计分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惩罚的审批表;⑶ 关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证明材料;⑷ 终极法院进行裁判的文书及减刑裁定的复印件。IKp知览论文网
2、减刑的审理程序IKp知览论文网
我国减刑由法院出具裁定,具体包含是否减刑及减刑的幅度,人民法院一般进行书面的审理,但如有下列情况应开庭审理:IKp知览论文网
⑴ 服刑人员有重大的立功的表现的而提请出的减刑;⑵ 提请的减刑的开始和间隔时间及减刑的幅度都不符合一般正常的规定的;⑶ 提请减刑在社会有重大的影响或引起较高社会关注度的;⑷ 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意见的;⑸ 人民检察院对此有一定异议的;⑹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的。IKp知览论文网
3、减刑的监督程序IKp知览论文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3条明确的确立了检察院对法院减刑裁定事后监督的监督程序,检察院在接收到裁定书20天内认为人民法院裁定不合理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在接到纠正意见后在1月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再次审理。减刑裁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步接受群众的监督。IKp知览论文网
第三节 问题的提出IKp知览论文网
一、实体层面中的认定标准问题IKp知览论文网
我国关于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的概念规定极为模糊和概括,很难通过界定来其进行归纳和总结,更没有标准来完成对这些概念的定义。同时法律中关于法院裁定的幅度没有规定,裁量权的范围也没有限制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就会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官可能得出的审判是不一致的,这和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根本冲突。其他具体包含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是否影响重大立功的实现。专利权的归属是否影响重大立功的认定,没有对服刑人员的救济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保障。IKp知览论文网
二、司法实践的减刑程序问题IKp知览论文网
1、提请程序IKp知览论文网
法律规定提请主体较多,具体包含监狱、看守所等,只有监狱机关通过立法对其提请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同样作为拘役、管制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看守所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程序上构建的缺失。同时,监狱计分考核作为减刑的标准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各地的考核标准根本不一致,虽然罪犯的计分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及奖励惩罚审批表是必须递交法院的材料之一,但是法律规定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导致了同样行为不同减刑适用的问题。监狱的考核计分与刑事奖励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虽然我国的《监狱法》中第56条规定了服刑人员日常考核制度与其行政惩罚和奖励之间相互的关系,但并没有在减刑之间构建明显的联系。IKp知览论文网
2、审理程序IKp知览论文网
减刑审理任务加重但是人员配备不足。以贵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自2011平均每年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五六千件,这样大量审理任务的同时还有其他普通案件的审理任务。正是因为办理案件量较大,减刑的案件做不到都开庭审理,书面审理也就成为了最主要的审理方式,但是书面审理只能再执行机关移送上来的材料的基础上做出裁定,而不能和服刑人员做直接的接触,而悔过等表现都是特别主观的内容基于书面材料很难认定和判断,自然而然书面审理的结论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即便进行了开庭审理,其审理过程也存在形式化的现象。我国通过《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来明确要求减刑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程序,已经在向更为公开、透明、科学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但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有诉无讼的现象也经常有发生。其一,法院审判任务较重,减刑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审判人员的任务。其二,当前减刑案件的庭审设置本身存在瑕疵,减刑案件中没有被害人的参与,执行机关是减刑程序的提请人同时又是证人。检察机关对书面证据在庭上进行监督,因此整个减刑案件的庭审本身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对等的对抗。这样很难经过激烈的质证对结果产生影响。IKp知览论文网
3、监督程序IKp知览论文网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减刑中起到关键的监督作用。但是真正困扰到监督机关的问题就是能否真正的保障监督的切实有效。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减刑中也存在着监督有失效的现象。其一,检察院对减刑适用的一般式事前监督,很难产生真正的效果且手段缺乏。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规定》及《检察院减刑假释规定》的相关规定,监狱的评审委员会将建议公示后发送给检察院进行意见征求,在随后的监狱长办公会上回结合检察院的相关意见对监狱提请程序作出最后的决定,这也就是检察院的事前监督。检察院的建议时间为10-20天,在短时间内要对服刑人员的悔改表现进行核实还要对大量材料进行质证和审核,这对检察人员的能力和效率都是极大的考验。同时如前文,监狱对服刑人员提请减刑适用的重要依据就是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表,而对考核和计分掌握重要主动作用的就是监狱干警。虽然检察机关在监狱设有常驻工作人员,但是常驻检察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整个监狱运作工作的监督而对于每一个服刑人员的情况很难有详细充分的了解。因此如果缺乏科学高效的监督手段,加上实际操作的困难,导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检察院本应拥有的事前监督都流于形式化和程序化。其二,检察院对于减刑适用的事后监督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极大的提高了司法成本,依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如果认为法院的减刑判决不合理应当在受到裁定书后的20天内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减刑假释规定》第20条)。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的裁定作出之后就送到了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就依照已有的裁定书开始执行,等检察机关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裁定已经开始生效并已经执行了。此时的检察机关只能借助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减刑假释规定》第21条)进行处理。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就带有极大的滞后性。如果之前的裁定只是存在一定不当之处还好,如果发生腐败问题,那么一个服刑人员在服刑阶段都能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减刑适用的情况下,要求检察机关在服刑人员逍遥在外的情况在进行取证,这实在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增加难度。IKp知览论文网
4、利害关系人被排除在法庭之外IKp知览论文网
我国现有的减刑制度,都是以执行和司法机关作为核心,在整个程序中我们都很难发现服刑人员和被害人的出现。服刑人员和被害人作为减刑案件的最直接利害关系人被排除在整个减刑程序外。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群体虽然丧失了部分的公民权利但其他权利还存在,比如提请变更行刑的权利,这也是服刑人员通过自己遵守规定,积极改造换回来的,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但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中只有执行机关才拥有提请权,同时监狱也再做作为减刑重要依据的计分考核。服刑人员只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即便是申请奖励也依然存在很多限制,比如要获得国家专利。这样的规定在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是很难出现的,国际的通常做法是在保障服刑人员行刑变更权的基础上将行刑变更的申请权的赋予刑罚的执行机关,将决定权交给审判机关。被害人被排除在减刑适用程序之外,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和谐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因此最放的最终处理结果和被害人也是拥有很大联系的。被害人理应是服刑人员减刑庭审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之一。当然在最然开始接受刑罚执行之日起对被害人的法律侵害关系已经暂停,刑罚也不能因为保护被害人的目的而做出不予减刑的决定,也就是说被害人应该有权利参加减刑适用的庭审过程,并对减刑的工作进行监督。现行程序和制度下被害人被完全的排除在减刑程序之外,被害人对减刑裁定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司法的公信力是一种极大的打击IKp知览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