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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8号,星期五 快速评论
摘要: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商标对我国贸易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意义非凡。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就成为影响我国贸易能否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大问题。根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我国发生了几十件商标侵权案件,然而在商标侵权的认定之上,做法却各不相同。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商标侵权、合理保护商标权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相协调,成为亟需解决的时代性问题。本文从周黑鸭系争商标“锁鲜”之法律分析,将所学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起来。NNJ知览论文网
法律论文范文,关键词:周黑鸭;商标;“锁鲜”NNJ知览论文网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rade marks and trademark growth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a's trade and GDP growth. Therefore, how to deal with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isputes correctly has become a major problem affecting whether our trade can develop quickly and well. According to incomplete statistics, dozens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s have occurred in China in the past ten years. However, the practice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different.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how to coordinate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 trademark rights reasonably and harmon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has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From the legal analysis of Zhou black duck competing for trademark "lock fresh", this paper combines the theory with practice.NNJ知览论文网
Key words: Zhou black duck; trademark; "lock fresh"NNJ知览论文网
在我国企业体系当中,很多企业一般都从事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长期以来一直依靠低价取得市场份额。由于产品趋同多,国内企业之间竞争十分激烈,企业发展越来越困难,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这导致了企业经营者急功近利、饥不择食的心理。此时,商标侵权纠纷就较为常见。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大额资金和专有技术,都是依靠这种侵犯他人智慧财产权的商标生产而生存的。中国大陆虽然是所谓的“世界制造工厂”,但是由于大多数制造企业缺乏真正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贴牌生产或者说定牌制造是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模式。这就容易造成商标纠纷。NNJ知览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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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NNJ知览论文网
为解决散包装储藏、保鲜、携带不便,以及袋装酱卤鸭脖口味欠佳、肉质松散、无回味等问题,“周黑鸭”于2012年推出了气调(MAP)“锁鲜装”,并自2014年5月起将“周黑鸭”升级为可储存3天至5天的气调“锁鲜装”。备受消费者欢迎。NNJ知览论文网
系争商标于2013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肉、死家禽、板鸭、豆腐制品、熟蔬菜、熟制豆等第29类商品上。2015年11月,拥有“常温锁鲜30天”产品品牌的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零点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系争商标直接表示了食品的质量特点,用于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NNJ知览论文网
一审:商评委于2016年7月作出裁定,认为“锁鲜”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包装技术、质量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且周黑鸭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其“周黑鸭散装食品全面升级为锁鲜装”进行了宣传,进一步证实了“锁鲜”是一项包装技术。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NNJ知览论文网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88号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NNJ知览论文网
二、案例分析NNJ知览论文网
(一)企业法律意识淡薄NNJ知览论文网
国内对外加工企业日益增多,但他们专利法普遍缺乏,且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小企业或者个体户认为,只要有业务单子,不管什么注册商标都敢碰。由于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对委托方主体资格和商标所有权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周黑鸭公司不服第62288号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周黑鸭公司对于科技奖励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但是对于查新报告,认为武汉零点公司未提交查新机构湖北科技查新中心的资质证明文件,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有异议。对于武汉零点公司提交的周黑鸭公司官方网站打印页,因未作公证,故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相关证据材料与本案的关联性,周黑鸭公司认为,武汉零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不认可其关联性。NNJ知览论文网
(二)风险管理不当NNJ知览论文网
国家商标局在1994 年 11 月发布的《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开始在市场上出现,必要时可以委托这些机构对委托方进行审查核实,具体应涉及到对方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市场信誉度以及银行信用记录,据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商家的商誉和能力,避免在相关风险产生是其无法承揽相应的责任。周黑鸭在实际的专利管理当中需要加强专利风险管理能力。NNJ知览论文网
三、预防措施NNJ知览论文网
(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NNJ知览论文网
在司法过程中,为了使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法律条文能够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裁判者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对其含义予以阐明。通过对条文所作的解释,法律内蕴的意图可不断地发掘出来,使法律满足社会生活的新需求。正所谓“法律不经解释即无法适用”。可以说,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也是最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通常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和起点,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进行的解释。当法律条文存在数种理解的可能性时,仅拘泥于文字往往不能实现法律的规范功能,因此,上述几种解释方法常被解释者们综合起来运用,以探究法律真意为目的,使立法者立法时疏于考虑或文字上欠考究的状态得以弥合、法律规范的模糊含义得以澄清。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一种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的被称为“锁鲜”的包装技术,且“锁鲜”亦非汉语固有词汇,因此,“锁鲜”用于肉类制品上并非仅体现该类商品的包装技术及质量特点。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适用的情形系相关标志“仅”且“直接”体现商品本身的相应特点才无显著性。而根据本案事实,即便存在一种名为“锁鲜”的包装技术,那么“锁鲜”所体现的亦是该包装技术的特点,并非包装所对应的商品的特点,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范的情形明显不同。根据法律体系化解释的原则,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适用的情形亦应系指商品,而非商品的包装技术。NNJ知览论文网
(二)明确商标的“使用”NNJ知览论文网
判断商标标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确定它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的商标“使用”。若仅从字面意义对“使用”一词作文义解释,它所表明的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的“用”的行为和动作。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没有使用的商标不能具备商标的作用,而只有将商品投入有潜在消费者的市场才能称作是真正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定牌加工的产品经中国海关报关出口,很显然其最终到达地不在中国,也并不准备在中国市场销售,它所对应的是委托方享有商标权的国外市场,因而该商标标识在中国并未投入实际的使用。若机械地将商标标注行为纳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使用”范畴,而认定商标侵权成立,不仅与智慧财产权法和侵权法的基本原理相悖,也难以令社会公众形成对侵权事实的内心确信。由此看来,对于商标的“使用”这样一个法律概念,仅以文义解释难于确定法律条文的真正意义,且易导致对法律真意的曲解。因此,有必要辅之以法意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等论理解释方法,以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欲实现的目的,从而对法条作出正确的阐释。NNJ知览论文网
(三)混淆判断标准与商标“使用”NNJ知览论文网
商标法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为已任。在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中,混淆是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消费者是否能将商品或服务与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发生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标准。商标的原始功能只是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以满足消费者认牌购物的要求,降低消费者搜寻商品的成本。在商标原始功能的指引下,商标法关键是保护广大消费者,而不是商标所有人,充其量是在保护消费者获取正确信息的意义上保护商标所有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将混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标准。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也是使用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措辞,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商标近似和类似商品的定义中,也引入了混淆判断标准。可见,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混淆的可能性”,只有证明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才能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只有在同一流通领域中使用,才存在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商标侵权的条件之一就是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权利人的商品拥有相同的市场----包括潜在的市场。虽然,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决定了权利人在一国享有的商标权在另一国并不被当然地受到保护,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是不能在中国境内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然而,在中国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不等于说就一定是侵犯了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两者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笔者认为,权利人只要是在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正当地行使权利,其权域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延伸的。商标权人的商标禁用权之设立目的也应限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避免和制止混淆,这种混淆应是针对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而言的。NNJ知览论文网
(三)明确法律原则应用NNJ知览论文网
在法律规则模糊或者欠缺的场合,除了正确地适用法律解释方法对相关法律概念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合理解释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对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解读,深层次地发掘立法价值取向和相关法律原则的本质要求,从而对定牌加工环节中商标标注行为的性质作出正确的认定。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石之上,利益平衡的基石又应因情势的变化而调整,以避免利益失衡,维持利益平衡。在国际智慧财产权保护的标准不断提高的今天,公共利益空间正在受到挤压。提高智慧财产权保护标准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是必要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维系智慧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原则要求我们对于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不仅应“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唯有如此,才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良性的刺激作用。总的来说,讨论标志能否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11条》中的三项规定来评定。而周黑鸭案件围绕着这三个特征从缺乏“显著性”到“锁鲜”定义为一项包装技术的过渡。一审的关键点在于系争商标直接表示了食品的质量特点,重点在“鲜”而不在于“锁”,结合武汉零点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案佐证,以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11条》中的三项规定,再对这个案件定性为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装技术、质量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之后周黑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发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62288号裁定中的认定能否成立,关键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包装技术叫作“锁鲜”,或相关公众约定俗成地将某一种包装技术称为“锁鲜”.开始由“鲜”转变为“锁”,深入讨论“技术能否商标,给予技术商标是否会造成是否会造成技术垄断。”NNJ知览论文网
结语NNJ知览论文网
笔者在阅读了大量国内外的文献资料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对于一般类型的商标侵权应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来裁判,我国商标法第52 条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而对于特殊的侵权类型,也就是本文主要讨论的情形,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态度,而应首先厘清“商标使用”的实质内含,在生产过程中的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引入“混淆可能性”原则。从立法的角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为明确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原则,应当分析现实情况和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对《商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引入混淆可能性原则,而商品或商标的“近似”或“类似”,只能作为认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因素之一。NNJ知览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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